最新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条件
居民户口迁移:
1、从青岛迁出户口到外省市;
2、已通过外省市所要落户地派出所获取《准许迁入证明》;
学生户口迁移:
1、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户口迁出;
2、转学户口迁出;
3、退学户口迁出;
办理材料
居民户口迁移:
1、迁入地的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
3、申请人的青岛户籍户口本
学生户口迁移:
1、《录取通知书》原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A4纸)
3、《户口迁出证明》(学校保卫处领取)
4、转学的还需出具省教委转学批复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学籍管理部门《转学证明》
5、退学的需出具学籍管理部门的《退学证明》原件
办理流程
居民户口迁移:
1、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落户地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2、派出所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颁发《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携带《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迁移证》。
学生户口迁移:
1、申请学生先到学校保卫处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并领取《户口迁出证明》。
2、再凭本人身份证及保卫处《户口迁出证明》,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领取《迁移证》。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已免征《准迁证》和《迁移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