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确定了以下救助原则:
1.坚持自愿救助的原则。实施救助必须由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救助要求。本人拒绝求助的或不愿接受救助的,救助管理部门不得强行实施救助。
2.坚持无偿救助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部门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3.坚持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或兴办公益性事业,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家庭及其成员应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各级政府应该依法引导、鼓励、督促社会和家庭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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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机构
青岛市救助管理站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淮阳路9号
邮编:266044
电话:84851591
Email:qdsjzglz@163.com
救助范围
1、自主求助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
2、公安、城管部门、社会组织等部门发现并移交的需要救助人员
救助内容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