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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2021-07-01 14:12【我要纠错】

【导语】:近日,青岛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首次明确我市出租住房最低标准为人均不低于6平方米并指出卧室、起居室等再次不得分割搭建后出租地下储藏室、车库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租售同权”的利民政策也获进一步明确。一起来了解!

  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一、 推进住房租赁市场供给侧改革

  (一) 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主体, 大力发展规模化租赁企业, 鼓励房地产 开发企业转型。以人才住房建设为契机, 优化和落实商品住宅项目配建租赁性房源的机制。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租赁, 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资源开发建设租赁型住房, 及改建盘活闲置房屋开展租赁业务, 政府可以在财政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支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中超出规定配建比例持有租赁 房 源 , 开 展 住 房 租 赁 业 务的 , 可以 在商品 房 预 售 许可和 商品 房 预 售 资金监管 等 方面 给予 政策支持, 在企业 信用 考核中 给予 加分, 金融 机构给予 贷款支持; 选择不 少 于 10 家具有 一 定 规 模、 品 牌 的 住房 租赁企业 , 作为 专业 化、 机构化住房 租赁试点 企业 , 支持其利 用发行债券、 不 动 产 证券化等 融 资工具拓 宽融 资渠道。

  (二) 落实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 依法登 记 备案 的 住房 租赁企业 、 机构和 个人, 享受 税收优 惠 。 2020 年12 月 31日 前, 对公租 房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出 租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免 征 增 值税。 对个人出 租住房 的 , 由 按照 5% 的 征收 率 减 按1.5% 计算缴纳 增 值 税; 对 个人 出 租住 房 取得 的 所 得 减 按 10% 的 税率 征收 个 人 所 得 税; 对 个 人 出 租 住 房 的 , 2021 年 12 月 31日 前, 房 产 税暂减按2%的 税率 征收。

  (三) 限定出租住房最低标准。 出 租住房 的 , 应 当 以 原设计的 房 间 为 最小 出 租单位, 且人均 租住建筑面 积不 得低于6 平方米。 禁止出 租人、 房 屋 租赁 企业 将原 始设计的 卧 室 或者起居室 再 次 分割 搭建后 出 租。 原 始 设 计为 厨 房 、 卫 生 间 、阳 台 、 地下储藏 室 、 车库等 非 居住空 间 不 得出 租供人居住。

  (四) 加强住房租赁从业企业管 理。 从事 住房 租赁 活 动的 房 地产 经纪机构、 住房 租赁企业 和 网 络信息 平台 , 以 及转租住房 10 套 (间 ) 以 上 的 单位或 个人, 应 当 依法办 理 市 场主体登记。 从事住房 租赁经纪服务的 机构经营 范围 应 当 注 明“房 地产 经纪”, 从事住房 租赁经营 的 企业 经营 范围 应 当 注 明“住房 租赁”, 未含 “住房 租赁” 的 , 要及时增加, 企业 注 册地与 实际经营 地不 一致的 , 要及时办理变 更手续。房 地产 经纪机构开展业 务前, 应 当 向 所在区 (市) 住房城乡 建设部 门 备案 。 住房 租赁企业 开展业 务前, 应 当 通过住房 租赁市 场 公共 服 务 平 台 向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推 送 开 业 信息 。 市住房 城乡 建设部 门 将通过门 户 网 站 等 渠道公开已 备案或 者开业 报告的 房 地产 经纪机构、 住房 租赁企业 及其从业 人员 名 单并实时更新。 各区 (市) 市场监管 部 门 应 与 住房 城乡建设部 门 建立信息 共享机制 。

  二、 强化住房租赁市场需求侧保障

  (一) 积极推进租售同权。 依法登 记 备案 的 承租人, 可以 按照 规定享有公共卫生 、 计划 生 育 、 社会保险、 缴存使用住房 公积金、 证照 办理等 基本公共服务, 符合各区 (市) 入学 条件的 随迁子女可以 申 请在居住证所在区 (市) 按照 有关规定接受 义务教育 。 非 本市户 籍承租人享受 以 上公共服务须先 申 领居住证, 本市户 籍承租人另 有产 权住房 的 , 按其产 权住房 所在地享受 以 上公共服务。

  (二) 稳定住房租赁价格。 逐步 建立 住房 租赁 指 导 价格发布制 度, 提高 租金透明 度。 强 化规模化、 专业 化住房 租赁企业 在稳定住房 租赁价格方面 的 示 范作用 , 引 导 住房 租赁企业 出 租住房 的 租金价格保持稳定。

  (三) 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职 工 连续 足额 缴存 住房 公积金满 3 个月 , 本人及配偶 在缴存地无自 有住房 且租赁住房 的 , 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 公积金支付房 租。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的 , 按照 实际支出 全额 提取。 租住商品 住房 , 提供身份证明 、 本人及配偶 无房 证明 、 住房 租赁备案 证明 及房 租发票的 , 在不 超过市住房 公积金管 理委员 会确 定的 租房 提取额度上限的 情况下, 可按照 实际房 租全额 提取; 不 能 提供住房租赁备案 证明 及房 租发票的 , 可按照 本市规定的 年度提取额度定额 提取。

  三、 维护住房租赁市场正常秩序

  (一) 真实发布房源信息。 已 备案 的 房 地 产 经 纪 机构 和已 开业 报 告 的 住 房 租 赁 企 业 及 从 业 人 员 对 外 发 布 房 源 信 息的 , 应 当 对房 源 信息 真实性、 有效性负 责。 所发布的 房 源 信息 应 当 实名 并注 明 所在机构及门 店 信息 , 并应 当 包 含房 源 位置、 用 途、 面 积、 图 片 、 价格等 内 容, 满 足真实委托、 真实状况等 要求

  (二) 推行合同网签备案。 房 地 产 经 纪 机构、 房 屋 租赁企业 应 当 在履行现场核验房 屋 现状等 前期 手续后 , 将已 签订的 经纪服务合同 或 住房 出 租委托代理合同 上传住房 租赁市场公共服务 平 台 进 行 合 同 网 签 备 案 , 并 通 过 平 台 实 现 房 源 核验, 获取真实房 源 核验码 。 成 交的 住房 租赁交易 合同 要通过市住房 租赁市场公共服务平台 网 签备案 。 租赁合同 范本由 市住房 城乡 建设部 门 联合市市场监管 部 门 修订完 善。

  (三) 动态监管房源发布。 对违规 发布 房 源 信 息 的 机构及从业 人员 , 网 络信息 平台 应 当 删 除相 关 房 源 信息 并限制 或取消 其发布权限。 网 络信息 平台 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 房 源信息 责任的 , 网 信 部 门 可 根据住房 城 乡 建设 等 部 门 的 意 见,对其依法采取暂停相 关 业 务、 停业 整顿等 措施。 网 络信息 平台 发现违 规 发 布 房 源 信 息 的 , 应 当 立 即 处 置 并 保 存 相 关 记录。 市住房 城乡 建设部 门 将建立机构及从业 人员 数据库和 房源 核 验 基 础 数 据 库, 通 过 提 供 数 据 接 口 、 房 源 核 验 码 等 方式 , 向 房 地产 经纪机构、 住房 租赁企业 、 网 络信息 平台 提供核验服务。

  (四) 落实 网 络平 台 责任。 从事 住房 租赁 活 动 的 网 络信息 平台 应 当 核验房 源 信息 发布机构资格、 人员 身 份和 房 源 真实性信息 。 不 具备发布主体资格、 被列 入经营 异常 名 录或 严重 违法失 信 名 单 等 机构 及 从 业 人 员 , 不 得 允 许 发 布 房 源 信息 。 对发布 10 套 (间 ) 以 上 房 源 信 息 的 单 位或 个人, 应 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 资格。 网 络信息 平台 对同 一房 源 信息 应 实现合并展示 , 及时撤销 超过30 个工作日 未维护 的 房 源 信 息 。住房 城乡 建设、 市场监管 等 部 门 要求网 络信息 平台 提供有关住房 租赁数据的 , 网 络信息 平台 应 当 配合。 网 络信息 平台 要与 住房 租赁市场公共服务平台 、 综 合治 理等 系 统实现对接。

  四 、 强化联动, 形成监管合力

  (一) 落实部 门 职责, 增 强 工 作合力 。 市、 区 两 级 相 关部 门 要强 化工作协同 , 住房 城乡 建设部 门 负 责住房 租赁市场管 理、 指导 和 监督工作; 网 信部 门 负 责配合相 关 部 门 处置网络信息 平台 发布的 虚假房 源 信息 , 对涉事网 络信息 平台 依法处置;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负 责 依 法 查 处 无 照 经 营 、 价 格 违 法 行为 , 配合国 家、 省 开展住房 租赁领域反垄 断调 查; 公安 部 门负 责租赁住房 治 安管 理, 对租赁住房 中 的 流动 人口 进行居住登记管 理, 涉及违反治 安管 理和 犯罪 的 , 依法查处; 发展和改革部 门 负 责推动 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 戒 ; 金融 监管 部 门负 责规范相 关 金融 机构住房 租赁融 资业 务, 加强 贷前调 查和贷后 管 理, 防止住房 租赁企业 建立资金池 , 以 及诱导 、 强 迫承租人使用 住房 租金消 费 贷等 违规行为 。

  (二) 强 化属地责任, 夯实工作基础。 各区 (市) 政府、管 委会要切 实履行住房 租赁市场管 理属 地主体责任, 监督相关 部 门 做好辖区 内 企业 平台 开户 、 合同 平台 签约 、 住房 租赁登记备案 、 监督执法及纠 纷调 处等 工作, 督促租赁各方当 事人遵守 住房 租赁管 理有关 规定, 加强 对住房 租赁情况的 日 常检查。 要充 分 发 挥 街 道 ( 镇) 和 居 委 会 ( 村) 基 层 自 治 组织 、 物 业 服务企业 的 作用 , 强 化基层 网 格化管 理, 推动 住房租赁管 理和 服务工作重 心 下移 , 做好租赁矛 盾纠 纷常 态化 调处、 化解工作, 为 住房 租赁市场发展夯实基层 基础 。

  (三) 建立 纠 纷调 处机制 。 房 地 产 经 纪 机构、 住房 租赁企业 、网络信息平台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 对租赁纠 纷承担首要调 处职 责。相关行业组织、要积极受 理住房 租赁投诉, 引导当 事人妥善化解纠 纷。 住房 城乡 建设等 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通过门户网站开设专栏, 并加强与12345 市长 热线 协同 , 及时调 查处理投诉举报。 各区 (市) 要将住房 租赁管 理纳 入社会综 合治 理 的 范 围 , 实 行住房 租赁 网 格化 管 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 , 化解租赁矛盾纠纷。

   (四) 强化住房租赁行业自律。 从业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行业协会应制定完善住房租赁行业执业规范和行和准则 , 强化行业自律; 要加强住房租赁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 不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促进从业企业守法经营 。加强住房租赁行业党建, 推动具备条件的从业企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 不断扩大党的组织覆盖面和工作覆盖面。    

   (五) 注重宣传引导, 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市)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读, 通过多种形式, 特别是加强新媒体运用, 积极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市场氛围。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 加强住房租赁风险提示, 进一步形成有利于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生态, 推动和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pdf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青岛市委网信办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银保监局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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