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从4月份起我市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有变化了,大家快来跟本地宝小编一起来看看哪些地区低保标准发生调整了吧。
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等标准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高新区(以下简称七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50元;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
二、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标准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黄岛区、城阳区、高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70元。崂山区实行城乡低保标准统筹试点,统一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四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1640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5640元,五保生活补助金6000元;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820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5640元,五保生活补助金180元。
三、调整城乡低保家庭中分类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
七区城市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37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9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90元。
四市农村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1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6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10元。
(二)城市低保中的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
城市低保中的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等同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城乡低保家庭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
七区城市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月220元;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月200元。
四市城市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月200元;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月160元。
四、建立保障标准备案制度
其他区(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分类救助标准参照本通知制定,由区(市)人民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发布执行,并报市政府备案。
五、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统计局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