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4月29日发文,对劳动关系相关问题做了详细规定,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详见正文。
劳动合同订立
1、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中、外文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的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一方未署明签字或者盖章日期的,以另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双方均未署明签字或者盖章日期的,以劳动合同期限开始时间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名称虽非劳动合同,但协议内容包含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视为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如因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性质等特殊情况而无法明确约定的,用人单位应事先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说明。
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期限为十一个月。
7、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的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明确的劳动报酬数额,也可以约定适用用人单位制定的薪酬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9、按照《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以下情形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工作岗位变更的;
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且上次招用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实际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与初次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指令性安置的复退军人以及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0、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医疗终结或者医疗期满后试用期继续履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劳动合同法定续延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视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
12、劳动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定续延情形消失时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外,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不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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