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一般来说要公证的事项大部分都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公证法》中做出了规定对于部分事项必须本人办理,这些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的事项具体有哪些呢?青岛本地宝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到您。
哪些公证事项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中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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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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