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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岛平度市落户政策继续执行《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平政发〔2015〕39号)
2018-04-03 11:48【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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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平政发〔2015〕39号)继续执行,现予以公布。文件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平度市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15〕39号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山东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加快构建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通过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在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二、全面放宽城镇落户政策

  (一)在我市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且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户。

  (二)在我市城镇租住公租房(包括原廉租房),持有房管部门认定的租赁合同或出具的房屋租赁证的,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租房地落户。

  (三)在我市工作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且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山东省居住证》的,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落户。

  (四)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中专(包括中技)以上学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缴纳社会保险且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山东省居住证》的,允许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父母在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落户。

  (五)经我市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满1年的个体工商业户和注册企业的投资人员,依法纳税、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且在我市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山东省居住证》的,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合法固定住所地或经营地落户。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投靠落户。

  1.夫妻投靠,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已在我市办理过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2年。

  2.父母可投靠成年子女,不受年龄及身边有无子女限制。

  3.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4.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或病残成年未婚子女需投靠本市监护人的。

  5.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配偶不符合随军条件,在户口所在地及我市城镇无职业无合法固定住所且与公婆、岳父母同住生活,可申请投靠公婆、岳父母落户。

  6.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离婚(或丧偶)1年以上返回原籍或随父母实际居住生活,在现户口所在地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合法稳定职业的,可将户口迁原籍或申请投靠父母落户。

  (七)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的,可为收养子女办理落户。

  (八)获得平度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者青岛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城镇落户。

  (九)组织调动、复转退伍军人、随军家属落户条件。

  1.经平度市及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录用和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经审核批准的中央、省、青岛驻本市单位系统内组织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

  3.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市政府等有关落户规定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无军籍离休干部,可在安置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十)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十一)原系我市户口的退学人员、境外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回原户籍地落户。

  (十二)引进体育、文艺等特殊专业人才,由相关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后,市公安局负责办理落户。

  (十三)放宽本市居民落户城镇街道居委会的范围。未满18周岁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允许其投靠落户;子女在城镇范围内无合法固定住所,允许投靠父母(公婆、岳父母)落户;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其直系亲属可在房屋所在地落户。

  三、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

  1.对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户口空挂城镇人员、本市外流人员,允许回原籍村庄落户。

  2.对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一律不准落户。

  四、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

  (一)深化居住证制度。认真贯彻《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3号),最大限度拓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覆盖面,全面登记、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着力提升流动人口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按照权责对等、梯度赋权、渐进发展的原则,以居住证为载体,健全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二)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加快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以特色产业和优势项目等吸引、鼓励农村人口就地就近向农村新型社区特别是城镇聚合型社区转移,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社区人口纳入城镇人口统计,全面提升社区公共服务、就业支撑、人口集聚功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功能,及时将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加快党(团)组织、群团组织全覆盖,实现个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推进纳入城镇化管理的农村新型社区与城市社区同服务、同管理,加快城镇化进程。

  (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到城镇落户的外地居民和我市农村居民的随迁子女,与市区居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平、稳定、充分就业。到城镇落户的外地居民和我市农村居民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政府保障性住房,把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有效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抓好措施落实。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市公安局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对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就业、教育、保障房、社会保险、民政、农民权益保障和计划生育等配套政策,适时出台实施。

  (二)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及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广泛宣传落户标准和条件,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妥善回应群众关切,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主动性、积极性,为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本意见所称城镇指市区及各镇驻地(包括白沙河街道驻地)范围。市区是指中心城区(东至白沙河,西至秦皇河,北至潍莱高速公路,南至泽河)范围。市区范围内涉及的村庄详见附件。

  七、本意见自2016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平度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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