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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12-24 14:38【我要纠错】

【导语】:青岛市发布了《关于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自2022年1月1日实施,详见正文。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21〕3号)精神,切实做好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获得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首次就业创业、首次办理就业登记并在申请前及获得补贴期间均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自申请之日起,全日制学校毕业时间不超过3年;

  (四)申请人已租赁住房且申请人家庭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注册地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申请人未婚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和申请人父母;申请人已婚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和申请人的配偶、子女。

  单位注册地为西海岸新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以下简称市区)的,申请人家庭须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单位注册地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申请人家庭需在单位注册地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申请人及家庭已享受我市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租赁型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列入前款规定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阶段性租赁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补贴标准增加至400元/月;申请人家庭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发放,补贴标准为500元/月。

  个人(家庭)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以上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

  (二)补贴期限

  申请人自首次享受补贴月份起,阶段性租赁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

  三、申请审核流程

  (一)申报

  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原则上统一由用人单位进行集中申报。用人单位收集以下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信息整理汇总后提报至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住房保障部门。

  1.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单位人员申请汇总表;

  2.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3.学历证书材料(毕业证复印件、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申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信息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家庭户口本首页、索引页复印件;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信息授权查询书;

  6.租赁合同及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本人银行账号;

  各区(市)补贴申报实行一网通办、一次办好,用人单位拒绝集中申报损害职工权益的,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自行申报。

  (二)资格审核

  1.审核。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就业、社保、公积金、学历以及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的审核。

  2.公示。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复核条件的申请人审核结果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3.登记。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三)补贴发放

  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时间自登记当月起计算,按季度发放。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备案的申请人补贴信息汇总后形成补贴明细,报送至区(市)财政部门,区(市)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

  四、资格复核

  各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核查和动态核查的方式,对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人员申请资格情况进行复核,对申请人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取消补贴资格。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享受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人员的管理,对申请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不在本单位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送至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不在本市工作的,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及时取消补贴资格。

  五、资金来源与拨付

  (一)资金来源。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由市财政负担;中央、省驻青企业单位、市直企业单位就业的,由市财政和区(市)财政各负担50%;其余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财政负担。

  (二)拨付方式。市级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年初将市级承担的资金分配到各区(市),不足部分由区(市)先行垫付,年末根据发放情况清算后一并编制下一年度预算。

  六、监督检查

  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对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管,不定期组织对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单位保障人员就业状态进行抽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虚报冒领住房租赁补贴或不如实申报有关人员变动情况的,由区(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追回已发放的补贴,逾期未退回的,取消用人单位集中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租赁补贴的,由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资格,终止发放租赁补贴,依法追缴已发放的租赁补贴,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记入住房保障信用记录。涉及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实施,实施周期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教育局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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