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退费时间
1、温度不达标退费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进行汇总,至六月三十日前办理完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供热计量退费统一在新采暖季热费中予以核减。
若有疑问您可拨打服务热线88903112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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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不达标退费: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1、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2、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3、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4、厨房供热问题的低于10℃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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