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青岛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转移后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详见正文。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移后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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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登记。
电动自行车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青岛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停放】可获电动自行车牌办理地点,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登记和通行须知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