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条件
市区户籍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条件须同时满足)
根据《关于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建规字〔2020〕2号):
1.家庭成员全部具有青岛市常住户口,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3388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5.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的4倍。
市区范围内环卫行业外来务工人员(条件须同时满足)
根据《关于调整环卫行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准入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环卫企业中具体从事垃圾收集清运、公厕维护、垃圾处理等工作的一线作业人员;
2.在我市租赁房屋并办理居住登记;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4.月收入不超过3388元;
5.由用人单位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
6.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5年内没有商品房交易记录)。
在市区范围内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或已享受用人单位提供周转宿舍、住房补贴的,不列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简称市区)
保障面积
户籍家庭
户籍家庭成员1人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户籍家庭成员2人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户籍家庭成员3人家庭及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外来务工人员
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
补贴标准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内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2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693(含)的非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8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1693元低于2540元(含)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6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2540元以上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4元。
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个人月收入对应上述标准分档确定。
西海岸新区,崂山区、城阳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统筹辖区内商品住宅市场租金水平和被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补贴发放流程
(二)若租赁房屋合同已备案,申请人持《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已备案租赁合同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办理住房租赁补贴。
(三)实际租房租金金额低于住房租赁补贴的,按照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金额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四)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人数、住房面积发生变化时,应主动通过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调整住房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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