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西海岸新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户籍家庭、外来务工人员)
(一)市区户籍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申请住房保障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全部具有青岛市常住户口,且其中至少—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3388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的4倍。
(二)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行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1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月收入不超过3388元;
(4)在青岛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青岛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5)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5年内没有商品房交易记录)。
在市区范围内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材料
一、基本必要材料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工资(退休金)发放银行流水、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等。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财产情况材料,包括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开办企业、商业网点等。
(五)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未婚的提交婚姻状况承诺书。
(六)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自有住房及户籍所在地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应提交公房租赁合同或房屋租金计算表等证明材料;申请家庭已在市场租赁住房居住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需提供租赁房屋的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
(七)诚信申报及授权查询书。
二、特殊情况补充材料
如家庭成员中存在以下情况的,需提交补充材料:
(一)原住房已经拆迁或征收的,需提供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残疾证》。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享受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医疗救助的,需提供本年度住院医疗结算单。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劳模待遇的需提供市级及以上工会部门出具的《劳动模范证》等证明材料。
(五)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城市低保、分散供养特困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分散供养特困证明》。
(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需提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证明》。
(七)申请家庭成员中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需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八)申请家庭有自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财产分割等房屋转移行为不满五年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等证明材料。
(九)区住房保障部门认为确需证明的其他材料。
基本必要材料以及特殊情况补充材料需提供原件检验,材料受理部门验视复印件与原件无误后盖章留存复印件。
申请流程
申请→ 受理→ 审查→ 公示→ 登记
1.申请: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3.审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公示: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
5.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备注: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青岛公租房申请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公租房申请审核审批时限现已调整为20日。
其中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初审时限调整为5日,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审核时限调整为10日,区住房保障部门公示期调整为5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