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切实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3月29日起,青岛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贷款额度
01、提高购买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
统一购买首套房与二套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为80万元,单缴存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
02、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拓宽至二套房
我市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均可上浮20%。
03、实施高品质住宅、绿色建筑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根据住建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职工购买我市新建高品质住宅或达到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及以上等级的新建商品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20%。
同时,贷款额度在满足我市规定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前提下,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可叠加使用,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可达115万元。
此前信息如下:
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
1.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为30%;
2.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贷款额度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对申请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认定为准,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购买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6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3.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总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即二手房),房龄10年以上(不含10年)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2.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6万元。
房屋 种类 | 房龄(年) | 最低首付款 比例 | 最高贷款额度 (万元) | 余额倍数 | ||||
首套 | 二套 | 单方 | 双方 | 首套 | 二套 | |||
新建 住房 | / | 30% | 40% | 36 | 60 | 基准 | 1.1倍 | 15倍 经适房20倍 |
再交易 住房 | 0-10 | 30% | 40% | 36 | 60 | 基准 | 1.1倍 | 15倍 |
11-15 | 40% | 50% | ||||||
16-20 | 50% | 60% | ||||||
21-25 | 60% | 70% | ||||||
26-29 | 70%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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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还贷能力及其他相关条件并参照借款申请人的意愿由公积金中心综合确定,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房产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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