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1年11月11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布《关于青岛市退役军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的通知》,缴存人员范围详见正文。
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青岛市退役军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
缴存人员
1.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由其安置单位按规定缴存。
2.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待安置期内可由退役军人本人缴存,安置后由单位按规定缴存。
3.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军官、军士,义务兵及其他退役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由其本人缴存,就业后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
适用对象
具有青岛市户籍且完成信息采集的退役军人、以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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