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生育保险生效时限详见正文。
★生效时限★
毕业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各类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转业或者复员1年内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正常缴费次月后生育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异地转移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连续累计计算,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在青岛市用人单位正常缴费次月后生育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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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条件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引产时,符合享受医保统筹待遇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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