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2年7月1日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将有所调整,详见正文。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7月1日起,我市全面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0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1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注:工资组成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及《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2021)》相关规定进行核定,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
缴存基数上限29119.25 元
参照标准:青岛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
缴存基数下限
2100元——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
1900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参照标准:青岛市2021年月最低工资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5%≤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比例≤12%
注: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10%≤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24%
注:自由职业者的缴存基数按照其2021年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x单位缴存比例)+职工月缴存额(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
单位、职工月缴存额上限均为3494元
单位、职工月缴存额下限均为
105元——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
95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其他事项
本次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
各单位在完成2022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以通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营业厅或各区(市)营业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自本单位缴交2022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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