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青岛市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本地宝为你整理提供,详情如下:
1、单位招工时是否可拒绝招收女职工?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2、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有何规定?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基本工资。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如何安排工作?
女职工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
4、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有何特殊政策?
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
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怀孕女职工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