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有何特殊政策?
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6、女职工在哺乳期有哪些禁忌从事的劳动?
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7、对患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有何特殊政策?
女职工患更年期综合症的,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所在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8、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已满,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已满,用人单位不能因此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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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育保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