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1年1月18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第一档租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青岛市公租房第一档租金标准做了调整,详见正文。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第一档租金标准:城市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人均月收入低于810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
根据省、市关于落实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将《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建房字〔2020〕19号)文件中,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第一档租金标准作相应调整,将原公共租赁住房第一档租金标准由“人均月收入低于810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调整为“城市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人均月收入低于810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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