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青岛2021—2022年度供暖季正式开启,青岛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供热温度标准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温度不达标退费标准
㈠《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①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②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③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㈡《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