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在法定劳动年龄(男16周岁-60周岁;女干部16周岁-55周岁,女工人16周岁-50周岁)内具有劳动能力。
3、未就业或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4、无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的经济收入。
5、有就业要求并且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的劳动者,可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证。
办理材料
(1)身份证或其他户籍证明
(2)学历证明
(3)人事档案及相关证件
(4)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5)《失业人员登记表》
办理流程
基本流程:符合失业登记范围和条件的人员,市内四区的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五市三区的到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对要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本着“先指导、后登记”的原则,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失业登记。
具体流程:
1、新成长劳动者、“农转非”人员、外地迁入人员和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失业登记程序
(1)由本人持户口簿、学历证明、人事档案等相关证件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其中劳动预备制合格人还须持《职业资格证书》; 被征地农民应提供户口所在镇(街道)出具的被征地证明;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无需携带本人档案),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经保障中心核实后,开具《职业指导通知单》。
(2)登记人员持《职业指导通知单》按规定时间到区、市培训中心参加职业指导后,由区、市培训中心在《职业指导通知单》上加盖“已参加指导”章。
(3)登记人员持《职业指导通知单》、《失业登记通知单》、户口簿、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领《失业证》。
2、由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程序
(1)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解聘备案手续。市内四区的用人单位到青岛市人力资源市场解聘备案服务窗口办理,五市三区的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市、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职工解聘备案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手续。
(2)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办理失业人员解聘备案手续,并审核确认个人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出具《参加职业指导通知单》和《失业登记通知单》,由用人单位在3日内送达失业人员个人。
(3)失业人员持《参加职业指导通知单》和《失业登记通知单》,参加由各区(市)统一组织的职业指导后,在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失业登记通知单》、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明、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及城阳区到市、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1号3楼
邮编:266071
电话:85911280
青岛市南区人力资源管理科
地址:宁夏路286号
邮编:266071
电话:88729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