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转移登记。
办理材料
1、首先查询处理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1)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3)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来历凭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4、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
5、开车查验车辆。
办理流程
查验岗→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
办理地点
二手车交易市场登记服务站
1、青岛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市南区燕儿岛路3号 电话:85882300
2、青岛嘉驹行机动车交易中心:德兴路56号 电话:85033230
3、青岛陆海汽车交易市场:四方区萍乡路55号 电话:84960983
办理时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