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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父母或监护人进行出生登记。

1.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且确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出具无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落户地一方集体户口簿内页、另一方集体户口簿首页(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及内页,可随一方落集体户口(与用工单位仍保持工作关系一方为先落户。)

2.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3.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子女可以在合法固定处所所在地或者部队驻地集体户申报,也可以随该子女(外)祖父母申报,还需提供(外)祖父母与父母关系证明、军官证、部队单位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父母双方户口均在高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随该子女(外)祖父母申报,需一并提供(外)祖父母与父母关系证明、学生证、在校证明;父母一方在高校学生集体户、另一方在非高校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随非高校学生集体户一方申报;

办理材料

1、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2、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非婚生育的,提供婚姻状况声明);

3、出生医学证明

4、收养孤儿、弃婴的,凭《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办理。

5、拟落户地父母一方系集体户的,应当提供集体户所在单位证明;

6、拟落户地父母一方系村民的,应当提供村委会接收证明。

注意事项

1.《出生医学证明》系山东省以外地区签发的,须提供住院分娩记录;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应当由抚养方申报,并提交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

2.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能体现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直管或自管公有住房(不含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使用证明;

5.以上所涉及的凭证及证明,非法定证件应提交原件存档;法定证件,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所有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用医院开具的孩子出生证明到当地的妇幼保健站开具正式的出生医学证明;

2、到拟落户所在居委会开具“新生儿入户申请表”;

3、带着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入户通知单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

4、带齐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到拟落户所在街道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

办理期限:即时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